(1)一般性原则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①审判独立原则;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④辩护原则;⑤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⑥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2)特有原则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③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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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性原则。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 ①审判独立原则;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③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⑤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⑥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特有原则。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即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③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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