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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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约定利息的,应当认定没有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因此,没有约定利息的欠条,在主张还款的时候不能主张利息,即便是主张了利息,法院也会驳回请求。
没有约定的不能要求。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借款利息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借贷就属于无息借贷,贷款人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利息。但是,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日期届满后仍不偿还欠款,贷款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借款逾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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