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援助服务的律师不维权,向当地司法局投诉。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援助的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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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3.民事诉讼代理;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5.劳动仲裁代理;6.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7.公证法律援助;8.司法鉴定法律援助;9.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等。根据当前规定,能够纳入民事法律援助的主要事项有:国家赔偿,社保低保,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见义勇为等,以上事项是法定的。
法律援助可以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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