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具备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要求具备的条件; 2、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中方企业,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3、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开发企业、其外方注入的资本不得少于100万美元;由外商独资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400万美元); 4、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审查和资质等级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1)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市外资办批复; (4)合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5)项目建议书(独资企业申请表); (6)董事会成员名单(各董事委任书、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合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外方资信证明; (8)法定地址租赁协议(租赁期一年以上)及房屋产权证明; (9)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报告(资金到位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到位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申请几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10)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外资投资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申报表(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及复印件)。 另外,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时,须提供1至8项证明文件,待资质审查、营业执照签发后,外资企业投资各方出资额达应缴出资额的30%后(不超过6个月),再提供9至12项证明文件申请公司等级,办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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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时需准备的资料: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2、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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