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册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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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的方面: 一、有必要对商标注册制作出例外规定,即根据具体情况商标权也可因其驰名而取得; 二、放宽驰名商标注册显著性的要求; 三、赋予了驰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给予驰名商标广泛的保护。
我国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方式有: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显著性的要求; 3、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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