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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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训养野生动物的处罚标准: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构成犯罪的,罚款3000元。
如果有非法捕杀、收购、买卖等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就需要被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并且根据情节的轻重同时可以处相应的罚金; 如果非法捕杀、收购、买卖等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手段情节严重的,就需要被处有期徒刑五年到十年并且需要同时处相应的罚金;如果是违法手段情特别严重的就需要被处至少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处相应的罚金或者没收违法者名下的全部财产。 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去非法捕杀、收购、买卖野生动物的,除直接负责此事件的人需要进行量刑,单位及单位对此次事件的直接管理人或者他人负责人都是需要进行处罚的。单位一般都是处罚金,相关的负责人都是需要按照个人杀害、收购、买卖野生动物的罪进行量刑。 非法收购、买卖野生动物的量刑也是会依据国家对该野生动物的保护等级来量刑的,保护动物的等级分为三个级别,比如,我们国家的大熊猫、金丝猴等就属于一级保护动物。 如果是非法捕杀、收购、买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那就需要被处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或者无期徒刑,同时需要被处罚金或者违法者名下的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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