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去社保局办理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治疗费用工伤保险报销,单位不进行工伤认定造成费用无法报销,单位承担。不属于工伤的,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报销,不能报销费用单位没有报销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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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费用没报销完的,除单位愿意承担外,司法实践中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协商。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不能报销的费用,需要根据其情形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合理产生的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但规定属于单位支付的部分(如: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费;五至六级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第二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产生的自费项目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也不属于单位支付的部分,谁产生谁支付(如:人为产生的超标准的自费医疗费用等),由签字人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期间无签字医院产生的,按照规定由医院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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