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知道保险的两个基本功能,一是分散风险;二是损失补偿。没有风险的分散,就不可能有损失的补偿;分散风险是前提,补偿损失是分散风险的目的。 通常在财产险领域,赔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物的价值,靠摔个自家电视机骗保成富翁还是很困难的。 健康保险中的费用补偿型医疗险也是以实际医疗支出额为限的,参照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金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因此,即便在多家险企投保医疗保险,也只能依次理赔,获赔总额不会超过实际医疗支出。 此外,监管对涵盖未成年人身故责任的保险产品也有相关限制,买了多家公司多份保险,保额超过监管限制的,理赔时以监管限额为限。这点,做父母的需要了解。 除搭乘飞机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相关责任的保险金额不做限制,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死亡身故的保额限制如下: (1)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而对于一般的人寿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只要投保时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之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多份保险是可以按合同约定保额赔付的。 对于意外险,其中的意外医疗责任的赔付也是以发生额为限,意外身故或意外住院津贴是可以多份按合同约定保额赔付的。当然,一个收入普通的客户投保时,明明身上有了200万保额的意外险,还要在其他家公司投保上千万保额的意外险,这个可能目的就不纯了,有可能会引发保险公司的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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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如下:1、指引民事立法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立法的影响源于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法根本指导思想的特征。它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反映着市民社会对民法的基本需要,负载着民法所蕴含的法律价值,因而具有影响立法的功能;2、规范民事行为和民事审判的功能;3、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的功能;4、提升市民法治理念的功能。
第一,社会保险能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社会成员的老、弱、病、残、孕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在任何时代和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无法避免的客观现象。社会保险就是当社会成员遇到这种情况时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从而防止不安定因素的出现。 第二,社会保险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造成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停顿。而社会保险就是劳动者在遇到上述风险事故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使劳动力得以恢复。 第三,社会保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由于人们在文化水平、劳动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就会造成收入上的差距。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聚集成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给予补助,提高其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第四,社会保险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保险具有互助性的特点,社会保险更能体现出互助合作、同舟共济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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