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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的人身伤害责任怎么承担

2023-08-18 1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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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18 回复

专业分析: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此,有一个比较简单的评判方法,即:当时老师是否知道此事或老师是否在场。如符合此条件则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很难认定学校方面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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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教育机构的过失致使儿童遭受人身损害。如因教育机构的过错致使应该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被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彻底消除而发生儿童伤害事故者。此时,即便有关责任人承担了刑事责任,涉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但两种责任并行不悖,不因有关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而免除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民事责任。 2、因教职员的故意造成儿童人身损害。常见的此种情形是教职员工殴打儿童,体罚学生造成人身损害。 3、儿童对儿童造成的人身损害。由于未满10岁,许多小孩完全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时常发生一小孩将另一小孩推倒、抓伤,有时甚至于造成另一小孩残疾。当然,游戏中也常发生小孩受伤致残的情形。 4、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儿童人身伤害。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育机构既无故意、又无过失,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通常可以免责。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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