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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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应符合的条件如下:遗嘱应符合形式要求;遗嘱人应当说明死后的遗产,包括遗产的范围、名称和数量;遗嘱人应当明确遗产的所有权,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将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几人;遗嘱人应当在遗嘱中明确继承份额;遗嘱人可以撤销和变更遗嘱。
遗嘱见证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1、不是继承人或者受赠人; 2、与继承人和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 3、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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