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诊疗护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由于该医院未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缺乏谨慎注意,对原告的个体差异判断不足,致使对产妇宫内是否慢性缺氧不能及时发现;当胎儿宫内窘迫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未及早和患方沟通或采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分娩;婴儿出生后,复苏不规范、不到位,以致婴儿即原告曾某患上脑瘫。被告医院过错明显,且与婴儿患上脑瘫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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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通常可以主张十一种赔偿。例如: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伤残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8、被抚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恤金。
医疗事故导致新生儿死亡的处理: 1、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新生儿死亡造成亲属严重精神损害的,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和赔偿比例以法院确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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