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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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个人债务主要是指以下几种债务: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认定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无关的异常开支而产生的债务;单独为生产经营所欠债务,生产经营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未经对方同意,资助未经扶养义务的人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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