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质监、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汽车加气站及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汽车加气站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的安全检查,并向燃气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在供气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汽车加气站应当优先保证公交车用气。燃气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证件和检验标志,定期检验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不合格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驾驶人员应当正确使用车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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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加错油加油站的责任,加油站应当赔偿车主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错加错油的,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其单位,也就是加油站承担责任。
提出申请,经当地规划、消防、土地、环保等部门签署初步意见,由加油站所在地县、市加制油站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同意后,由中石化、中石油在当地的销售分公司分别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审批。符合要求后由省级经贸委出具同意新建加油站开工立项的批准文件,需求者凭批准文件到文件指定部门办理开工等手续。加油站建设完工,达到加油站经营条件,并分别经当地加油站主管部门和省经贸委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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