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属于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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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强奸未遂可以起诉。强奸未遂属于公诉案件,应当先报警,由公安机关受理犯罪,对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对于强奸未遂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起诉。由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最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对于强奸罪的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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