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且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企业主(出资人)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出资的最低数额未作强制性规定。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独资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记载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经营场所对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墨守成规地、法律文书送达地等均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有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流程 (1)需准备的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企业住所证明; (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六)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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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如下: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这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最重要的条件,限定其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人且必须是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称呼,就是企业名称或者商号、商业名称,以表示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就是使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投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有出资,没有出资便不能设立企业。出资的数额由投资人申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如下: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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