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卡银行—未及时挂失的责任承担人 发卡行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由办卡时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各个银行的约定不同,共同点是银行只对未及时办理挂失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此外一律不负责任。 近来,有些银行为了招揽业务,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务,在银行卡丢失48小时(或24小时)内的盗刷承担限额(5000或10000元)以内的责任,并且规定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非密码支取、第一时间挂失)。发卡银行承担的责任由签约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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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快递公司未能将其送到收货人手中的,若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快递的丢失是因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则需要对货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卡丢了不能直接注销,要先进行挂失补办,然后才能进行注销,具体步骤为: 1、当银行卡丢失时,先拨打银行电话进行口头挂失,在最短的时间内冻结银行卡。 2、去银行柜台进行书面挂失,并填写挂失申请书。 3、将身份证、挂失回执交给柜台工作人员,并说明要办理注销业务, 4、持卡人要输入银行密码,在业务确认单上签字后注销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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