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时,应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用于房屋拆迁费用的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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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院立案并交费后,务必要让法院出具一份受理通知书。 2、在立案4~5天后,追问法院立案庭(有没有将案子移交行政庭)和行政庭(有没有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如果法院没有移交或送达,应该立即向受案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不是信访部门)举报投诉受案法院行政庭涉嫌侵害当事人合同法权益(如果过了5日就是事实侵权),如果未按期送达诉状副本给被告,可以向高法、最高法投诉举报(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法发〔2009〕54号《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
办理拆迁安置房房产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_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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