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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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造成受害人出现人身损害的,赔偿的标准由受害人的伤情而定,主要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
1.按照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要求医疗费。 2.按照自己的收入状况以及实际误工时间要求误工费。 3.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要求误工费。 4.造成残疾的按照残疾等级要求残疾赔偿金。 5.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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