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因此,一般情况下由女方抚养,除非女方存在上述几种情况,另外如果由女方抚养,男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标准为收入的百分之20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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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的孩子,一般是不满两周岁的,这种情况下,子女抚养权应当归母亲一方。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对于哺乳期离婚,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主要讨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哺乳期的孩子以随母亲共同生活为基本的原则。那么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应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共同生活。 第二,但如果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的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或是双方协商一致,并且随父亲生活,对子女没有不利的影响,或是其他特殊情形,也可以随男方共同生活。 第三,与此同时不抚养孩子,一方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当然也具有法定的探视权,双方可就哺乳期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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