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毒品犯罪被看守所拘留的,属于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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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会在拘留后的七日以内向检察院提交批准逮捕申请。另外,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交逮捕申请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会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因此,犯罪嫌疑人会在拘留后,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申请的,最长37天之后会转逮捕。
看守所拘留后,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情形,依法予以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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