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领购发票流程: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的,应当向当地办税服务厅提出购票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③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由办税服务将《地税发票领购折》发给纳税人,纳税人凭《地税发票领购折》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 2、第二次购领发票流程:应当向当地办税服务厅提出购票申请,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并同时携带并出示: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地税发票领购折; ③尚未验旧且需领购的该种发票存根联; ④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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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费用报销者自行将报销附件粘贴于“费用报销单”后,并按“费用报销单”上内容填写完整并在报销人处签字; 2.报销单送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字; 3.报销人送报销单至财务部,由会计审核; 4.经审核无误的“费用报销单”送呈总经理审批; 5.出纳根据总经理审批后的报销单支付款项或结清借款。
公司发行新股首先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中要包括: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股票的种类及数额等项。 然后,还要由董事会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机构核准。 再然后,公司公告新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再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发行的新股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最后,由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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