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在社区组织建设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服务设施和庇护性劳动场所,安置智力残疾人、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设施或者为残疾人提供合适的职业康复劳动项目。残疾人进行职业康复劳动和其他庇护性劳动的机构和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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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的鉴定标准有以下三种:重度精神残疾。没有个人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等职能表现差,缺乏职业劳动以及社交活动能力;中度精神残疾。个人生活自理能力差,家庭生活等职能表现不佳,对家人的关心和责任较少,职业劳动以及社交活动能力低下;轻度精神残疾,较中度、重度精神残疾程度轻。
精神疾病的鉴定标准主要从以下方面判断: 1、个人生活自理能力,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个人生活料理情况; 2、家庭生活职能表现,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内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能否做到他最起码应该做的事; 3、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本条评定病人在近一个月内,对待配偶、父母、子女或同住亲属有无亲密感情与责任心,能否与他们相互交往、交换意见,情感上或生活上的关心与支持; 4、职业劳动能力,本条评定近一个月病人病前掌握的职业技能学习能力或家务劳动水平有否下降; 5、社交活动能力,本条评定病人近一个月内与人们交往与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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