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处理该问题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处理此类纠纷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所开展的二轮土地承包,符合当时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符合当时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按照二轮土地承包方案履行了民主管理程序,并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该合同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或其他条款明显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违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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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纠纷的处理是: 1、协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如下:通过协商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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