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条件的,购房者可以按照约定条件退房。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退房的条件,那么在以下情形购房者可以退房: (1)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购房者可以按照第26条规定解除购房合同退房; (2)开发商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在规定期限内【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可以退房; (3)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包括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和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购房者可以退房: (4)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影响购房者居住的,购房者可以依法选择退房; (5)因无法得到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购房者可以退房; (6)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购房者可以退房; (7)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8)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机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可以退房; (9)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10)开发商将出售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将房屋又出卖给第三人,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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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是可以解除的,签订购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条件达成时自动解除。当合同存在法律所规定的法定解除事项时,可以解除该购房合同。
1、协商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六)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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