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商业秘密情形:(1)独立开发获得。如商业秘密以外的人经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构成侵权。 (2)逆向工程获得。例如:原商业秘密权利人或其受让人通过使用该秘密制造了某种产品,而对该产品公众通过正常途径是能够获得的;则他人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该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分析而获得其中的商业秘密,也不构成侵权。 (3)权利人自己泄密。即商业秘密权利人自己泄露而被他人获得。秘密性、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根本构成要件,若权利人未对其所有的商业秘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或将商业秘密随意泄露他人,则商业秘密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他人获得后加以利用,自然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例如:权利人自己发表文章,或者通过技术展览会、学术交流会透露了商业秘密的信息,而他人从中获得商业秘密,则这时亦不能追究获得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4)正当的非职务技术研究。即技术人员在从事业余技术研究中,如仅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知识或本单位已经公开的技术资料,获得某项商业秘密,则不属于对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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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特定的公司、企业所拥有的关乎其企业发展的、能够为企业经营运转带来利益,同时有采取特定保护手段、制度予以保护的未向外界公开透露的商业经营信息等一系列的秘密。是作为某些特定的企业生存立命,进行核心技术竞争的武器。一般企业会为保护商业秘密而设立完备的商业秘密管理机制,以求最大化保护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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