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犯罪分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而且直接对某些公民和集体的现有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则是对受害人的极大不公。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能够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最现实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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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 1、因为犯罪侵害而物质上受到损害的自然人; 2、因为犯罪侵害而物质上受到损害的单位,在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中,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受到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可以应当理解为有条件的提起; 首先为必须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犯罪侵害而发生了损失;其次是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有以下几种:1.被害人。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4.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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