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保留自己手机中的短信原件,并可以通过照相、联接电脑打印的方式取得短信的复制件。2、应通过通讯运营商取得相应的短信通讯清单或记录,以证明短信的真实性和具体通讯时间、通讯对象等。根据法律规定,手机短信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予以使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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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直接将短信直接存储,手机及时封存。最好到公证处办理书面公证,公证后的短信证据才能有效,被法官普遍接受。当不小心删除与案件相关的短信时,可以通过短信运营商检索短信内容。并由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盖章确认来源,供允许使用。
首先,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 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 其次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 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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