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 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 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 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 在 70 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因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 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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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会被注销驾驶证。具体注销的情况如下:机动车驾驶人因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或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死亡的;提出注销申请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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