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的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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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土地确权登记需要的材料有:1、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和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2、城镇地籍资料;3、政府对于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4、土地出让合同;5、土地使用现状调查资料;6、政府颁布的房产证明;7、界线协议;8、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9、法院判决。以上就是要准备的材料。
土地纠纷要交的证据如下: 1、土地所有权或者是使用权权属证明; 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的文件; 3、达成的书面协议等相关证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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