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26条、208条)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86条)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93条)三、【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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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指的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起诉的实质要件是: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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