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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婚前双方出资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果女方如果能证明当时有为了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比如买房时间与结婚登记时间间隔很短、买房时双方已经同居、双方已举办过婚礼等,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双方的出资,对出资多的一方适当倾斜。 如果不能证明双方有以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的话,会视为女方对男方的赠与,从而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如果房屋是婚前由女方父母全款购买,登记在男方的名下,法院一般会将这套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 女方父母为出资人的情况下,因其与登记方并没有直接的人身关系,出资买房一般是以子女结婚为目的。 因此,双方离婚时,如果女方可以证明出资全部来自本方父母,但登记在男方名下,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出资视为女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是,如果男方能够提供男方父母与男方签有书面的赠与约定或协议,那么就能认定该出资为女方父母对男方的单方赠与,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不能分割。 如果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买房,仅登记在男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照均分的原则处理。 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无论登记的是一方还是双方的名字,除非有其它协议存在,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法院也会按照均分的原则进行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确定双方所得的房产份额时,法院也可能会考虑到双方出资中是否包含个人财产,并根据照顾妇女儿童原则、照顾对家庭贡献较大一方等原则,在分割比例上对出资较多一方、女方、抚养子女一方等进行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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