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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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受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属于各自的管辖范围,对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侦查起诉或者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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