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式: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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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逃犯归还欠款,如果涉及金额较小,而且还是主动的承认错误的,一般进行严重警告就可以;如果涉案金额较大,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的逃犯归还了其所欠债务的,如果涉案金额较少不构成犯罪的并且主动承认错误的,一般进行严重警告就可以;如果涉案金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则行为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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