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关于交通事故复议上,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但如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结合公安机关查明的相关事实,对该认定书作出客观、全面、公正的判断。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是该类民事诉讼比较重要的证据一种,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在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同样可以向法庭提出对认定书异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法庭认为认定书确属不妥的,则不会采信,会依据庭审调查的事实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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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而且复核以一次为限。申请复核的时候要明确请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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