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 1、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户口已迁回原籍安置的省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属于退休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原单位填写《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登记表》,加盖公章后,持安置地户口复印件,一并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登记。 3、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向其所在的原单位领取《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确认表》后,持该表到本人已选定的安置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作出诊断,经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其所在的原单位医疗保险事务经办人员持该表、原始病历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本,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 1、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户口已迁回原籍安置的省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属于退休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原单位填写《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登记表》,加盖公章后,持安置地户口复印件,一并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登记。 3、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向其所在的原单位领取《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确认表》后,持该表到本人已选定的安置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作出诊断,经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其所在的原单位医疗保险事务经办人员持该表、原始病历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本,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 4、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 (1)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结算。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其选定的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就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该参保患者或受其委托人或所在的原单位的医疗保险事务经办人员应于每季度终了前1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收费单据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结算时须提供材料包括:单位证明、社会保障卡、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处方、有效收费单据等。 (2)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其选定的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由该参保患者或所在的原单位先予垫付。出院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该参保患者或受其委托的委托人或所在地的原单位的医疗保险事务经办人员持住院有效收费单据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结算时须提供材料:单位证明、社会保障卡、病历首页、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单据。 (3)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的,须出具《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费结算委托书》方可受理。 5、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回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持《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回榕住院治疗审批表》,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定、审批、登记后,方可持社会保障卡住院。 6、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结算和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审批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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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的办理需要根据以下几个步骤,具体如下: 第一、申报和登记。投保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保险公司营业大厅,选择适合自己的大病医疗保险产品,然后填写保险申购单。 第二、选择缴纳方式。可以选择的缴纳方式有一次性缴清、按年缴纳和按月缴纳等。 第三、办理或提交一张活期银行卡,用于以后缴纳保费或领取保险金。 第四、阅读并签订投保合同。投保人详细阅读大病医疗保险合同书的各个条款,确认无异议后签字。 第五、缴纳保费。签订保险合同后,参保人需先缴纳第一次保险费用,若是按年缴纳,则以后每年都需缴纳相应的保费。
根据政策规定,非上海市户籍的一般账户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地方是上海,且缴费年限满15年了,可以在上海办理申领养老金。 (一般账户人员:是指在准退休地第一次参加社保时,女士不满40岁,男士不满50岁。) 若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在沪申请延续缴费至年满15年后再申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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