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所打的欠条,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有效。 但是,如果双方是因离婚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形成的债务,并私下达成了协议,那么该协议产生于夫妻关系之中,又分离于夫妻离婚关系之外,如果未能在离婚调解书中加以载明,当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时,另一方就很难实现自己的权利,到头来,有可能双方重新进行离婚后的财产诉讼。 夫妻双方如果就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一致,应当将财产分割情况具体写在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中(如写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中,法院生效的调解书中),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得到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最终实现自己的离婚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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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前的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另一方要偿还。但能够证明这笔债务确实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以及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另一方不需要偿还。
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如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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