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法原来的条文中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也就是说,男方迟于25周岁,女方迟于23周岁结婚生育的,属于晚婚晚育。双方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基础上,根据各地的规定不同,享受额外增加的假期天数。 这次草案将其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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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晚婚晚育产假规定最新的标准来看,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有多个省份,其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假达到了148天。
晚婚晚育产没有补贴,中国已经取消了对晚婚晚育的夫妻进行奖励的一个规定。晚婚晚育的公民,是指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的、生育假的一些奖励或者其他的福利优待的。并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通常也是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的一个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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