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应当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 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欠条、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 第二,在协商不成时,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 第三,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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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去法院起诉或申请宣告对方失踪。 2、欠款人下落不明,法院一般采用公告送达形式传唤应诉。公告期届满,其不应诉时,法院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判决胜诉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3、欠款人下落不明超过两年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为失踪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应当起诉。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宣告送达法律文书或者缺席判决。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将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一般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时,可以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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