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交通行为人具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高度注意,结果避免等一系列义务。如果交通行为人发现交警的指挥有误,按其指挥通行有可能造成危害交通安全的结果的时候,就应当履行其结果避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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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指示交通标线指示行驶的会被治安处罚。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是指:禁止标线即地上的黄实线(路中间分隔带禁止越过)和黄色大叉(代表禁止停车),压上去即违反禁止标线指示。
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具体处罚如下: 1、新交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次记6分,罚款200元; 2、驾驶机动车若出现人行道左转等路口违法,按照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处罚,记1分,罚款200元; 3、被摄像头记录下来的闯红灯行为只进行200元罚款,不计分; 4、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交通信号灯: 交通信号灯是指挥交通运行的信号灯,通常设立在交叉路口和其他需要交通管制的地方,一般由红灯、绿灯和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2、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光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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