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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022-11-09 08: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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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9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若对方没有卖淫的打算则教唆者罪行重,若对方有卖淫的打算经教唆后开始卖淫则罪行较轻,若是教唆未成年少女则属于有从重情节。 卖淫不构成犯罪,只是违法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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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罚标准可细分为:对行为人人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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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构成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有: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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