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其中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残疾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十七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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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其他的费用也是各自的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4.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5.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6.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成年人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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