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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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在旧法《继承法》中,没有打印遗嘱这一法定形式。但是依据司法实践,打印遗嘱的形式归属,应具体分析,如确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亲自打印,也可视为“亲笔书写”,认定为自书遗嘱。若非遗嘱人亲自打印的,则应属于代书遗嘱,应当满足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但是,《民法典》生效实施后,使得打印遗嘱能够成为遗嘱的法定形式之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除应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实质要件外,还应符合打印遗嘱应具备的形式要件要求: 一.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订立自书遗嘱的具体条件: 1、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人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2、自书遗嘱人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自书遗嘱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4、遗嘱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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