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2、逮捕通知书大多采用书信形式,家属需要过几天才能收到。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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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下逮捕令时会通知的,公安机关在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之后,应该立即将被逮捕人送去看守所羁押。除去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该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一审一般是二个月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法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三个月;二审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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