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主张,对于牵连犯,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在我国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的立法规定。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其数行为须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在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或手段行为的牵连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其中一个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另一个罪上。典型例子:如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印章,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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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牵连犯,一般应该以“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因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牵连犯是指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对于牵连犯,一般“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但是,法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或者规定只定一罪,却同时规定适用其他罪的部分处罚规定的,依法律规定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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