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遵循从宽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 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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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原则有从宽处理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为:从犯罪性质来看,日趋暴力化;从犯罪动机来看多为激情犯罪;从实施犯罪的方法来看,日趋复杂成熟;犯罪形式具有团伙性;作案主体呈现出农村籍青少年犯罪急剧上升以及农村流入城市的青少年犯罪突出的特点;青少年犯罪屡教不改,具有反复性;具有易传导性;具有突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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