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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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来说是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社保缴费基数也叫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想了解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否为工资,要先了解工资的概念。社保应当按照职工的实际收入缴纳,员工的工资决定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存在下限,即一般是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而该下限一般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海为例,2018年的社平工资为7832元,社保下限为4699元,也就是说,社保最低要求为4699元为基数,哪怕员工实际工资不到3500元,用人单位也必须按照4699元为基数缴纳。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工资与社保缴纳基数挂钩,但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与合同工资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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