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上述法院在被告即被申请人只缴纳少量保证金,并且没有其他担保措施的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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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是公检法系统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是因为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利,经过申请或者依职权限制房屋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查封房产的程序为: (一)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二)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三)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法院查封房产的期限: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于房屋的查封,人民法院一般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是不会超过三年的时间。但申请执行人如果想要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会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前办理续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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