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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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医保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护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车祸、打架、自残、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报销范围内,社保外费用与限额以外部分。
第一、提出申请。收养的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第二、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之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那么审查的内容就包括:收养关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等等。 第三、登记。经审查之后,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并颁发《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规定的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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