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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双方按出资比例或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2)同居生活前或者同居生活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视为赠与行为,视为有效,一般不得收回。 (3)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属于连带之债。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或者又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经济帮助。 (5)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取得继承权。
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的处理方式: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一般不分割,共同所有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但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同居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共同财产需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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