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书应当写明如下事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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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标准不生产) 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签订离婚协议其内容主要有,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离婚协议书的标准内容包括:第一、首先应该写明双方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第二、写明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离婚;第三,写明子女抚养问题,包括孩子由谁抚养,另一方支付多少抚养费。第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包括家中个人物品、存款、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第五、其他相关事宜。办理离婚登记,然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即可生效。
离婚协议书需写明以下内容:双方基本信息;离婚原因;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孩子抚养问题;共同财产的处理;共同债务的处理;隐匿转移等财产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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